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縣府郵
局第第84187號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內政部91年3月28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487
號令及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早期公地放
領土地應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領人或其繼承人到府申辦繼承
承領,聲請人因以附件所示函送日期通知其繼承人,因相對
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情。業據提出個人戶及資料表、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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