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明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羈押處分(100年度訴字第318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明德已坦承犯行,無串供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如未獲交保亦請准予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云云。
二、按對於受命法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而前開聲請期間為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經本院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復有卷內證人之證述、相關資料及扣案物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罪嫌嫌疑重大,且因被告雇用多人連續三日竊取森林主產物,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訴字318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惟本件聲請撤銷狀於100年11月29日方提出於本院,此有該聲請撤銷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查,顯已逾聲請期間,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既逾期提出撤銷羈押處分之聲請,與法自有未合,又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文毅
法官彭凱璐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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