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黃重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ESCABARTEFATIMAJUMALON間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