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黃重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ESCABARTEFATIMAJUMALON間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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