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2號債權人 范令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俊祥 、 鄭皓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U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35萬元之清晰版退票理由單(台端提出之退票理由單票據號碼、戶名均未印出)。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台端聲請支付命令狀未有附表)。
三、務人鄭俊祥、鄭皓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