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聲請人 周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賽隆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規定,如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訴訟費用,聲請人始得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件相對人巴賽隆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於該訴訟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巴賽隆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主文第5項已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仟元,餘由原告負擔」之諭知,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則本院既已於前揭裁判中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法條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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