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陳莉惠 法定代理人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林智堅 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法扶)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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