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救字第7號聲請人 吳泓諭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聲請人清算之聲請已於民國107年9月19日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駁回,則已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自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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