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承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0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削尖吸管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承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削尖吸管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扣案削尖吸管1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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