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 王嬌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上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有新聞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表:
┌────────────────────────────────────────┐│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0│1│571│├──┼─────────────┼──────────────┼───┼────┤│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1│234│├──┼─────────────┼──────────────┼───┼────┤│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1│1000│├──┼─────────────┼──────────────┼───┼────┤│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1│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