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9號上訴人 許善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被上訴人利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民雄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吳火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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