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9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被告 林麗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3,04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9,01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