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136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謝儀馨 債務人 王秀蘭
鄭賀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秀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陸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秀蘭、鄭賀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肆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肆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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