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債權人 謝秀桃

上列債權人謝秀桃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秀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端提出記載指定受款人為他人之票號WG0000000本票,主張債務人給付票款,其依據為何?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本票正反面影本…)。

二、承上,確認本件債權之請求總金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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