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陳」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 陳秀桃 已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日車禍死亡,茲因聲請人之父母於91年7月21日已協議離婚,唯恐聲請人之母陳秀桃死後,無人可繼續奉祀,為此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敘明綦詳於卷,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影本1件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舅舅 陳睿彬 到庭證述:「(問:聲請人希望改姓有何意見?)沒有,我們同意,這是聲請人一片孝心,因為他弟弟跟他爸爸姓,怕我姊姊過世後沒有人祭祀,而且傳統上不能拜二姓,所以他希望改他媽媽的姓。」等語(見本院98年4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為真實。
是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聲請人為完成延續母系香火、盡其孝心之心願,如繼續從父姓「曾」,恐對聲請人造成心理之負擔,自應認如仍從原來之姓氏對聲請人有所不利,是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從母姓「陳」,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高小婷